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8: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19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
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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