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4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 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 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