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 5 條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副知其擔任職務之機關。
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副知其擔任職務之機關。
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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