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9: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補發;
損壞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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