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6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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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作業要點 4
四、研究委員會受理之申請書,遵照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於十五日內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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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委員會受理之申請書,遵照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於十五日內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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