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1: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審核要點 6
六、經本署列為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須設個別專戶,專款
    專用,並應將該帳戶名稱及帳號、公益團體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陳報
    本署。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6
六、經本署列為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須設個別專戶,專款
    專用,並應將該帳戶名稱及帳號、公益團體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陳報
    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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