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審核要點 5
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本
    署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5
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本
    署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