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判定小組會議: (一)以 2 週召開 1 次判定小組會議為原則,小組委員經所長核定為 :醫師衛生科科長教化科科長調查科科長戒護科科長及考核主管等 業務相關人員,並由所長親自主持。 (二)會議依據 法務部 86 年 11 月 8 日法 86 矯字第 000731 號函 會同政風室做好保密措施,同時製作會議紀錄並會知名籍。
十、判定小組會議: 遇有認定困難之案件,則召開判定小組會議討論完成決議後,依據 法務部 86 年 11 月 8 日法 86 矯字第 000731 號函,會同政風室 做好保密措施並製作會議紀錄後再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