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10
十、判定小組會議:
(一)以 2  週召開 1  次判定小組會議為原則,小組委員經所長核定為
      :醫師衛生科科長教化科科長調查科科長戒護科科長及考核主管等
      業務相關人員,並由所長親自主持。
(二)會議依據  法務部 86 年 11 月 8  日法 86 矯字第 000731 號函
      會同政風室做好保密措施,同時製作會議紀錄並會知名籍。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0
十、判定小組會議:
(一)以 2  週召開 1  次判定小組會議為原則,小組委員經所長核定為
      :醫師衛生科科長教化科科長調查科科長戒護科科長及考核主管等
      業務相關人員,並由所長親自主持。
(二)會議依據  法務部 86 年 11 月 8  日法 86 矯字第 000731 號函
      會同政風室做好保密措施,同時製作會議紀錄並會知名籍。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10
十、判定小組會議:
    遇有認定困難之案件,則召開判定小組會議討論完成決議後,依據
    法務部 86 年 11 月 8  日法 86 矯字第 000731 號函,會同政風室
    做好保密措施並製作會議紀錄後再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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