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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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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 4 條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第 4 條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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