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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1: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 2 條
法務部設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下稱法務部晉敘審
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所定審查事宜。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由法務部常務次長一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該署之檢察官一人、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實任檢察官(含主任檢察官,以下同)代表五人、實
任法官一人、律師一人組成,並以常務次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第 2 條
法務部設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下稱法務部晉敘審
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所定審查事宜。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由法務部常務次長一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該署之檢察官一人、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實任檢察官(含主任檢察官,以下同)代表五人、實
任法官一人、律師一人組成,並以常務次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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