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管教人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復 或懲處。
八、管教人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復 或懲處,唯經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 ,輕者以擾亂秩序移送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法移送偵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