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病不能參加作業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病不能參加作業 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 參加作業時之處理辦法,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者 ,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 一計算。
八、因病不堪(能)作業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因病不(能)堪作業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 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時之處理辦法,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經 監務委員會議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定 作業最高分數 2 分之 1(即 2 分)計算,但責任分數不以 8 成 計算,此點與前述和緩處遇是略有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