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0: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16 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
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16 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
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