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6: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9
九、申請人於閱畢後,應載明閱覽起訖時間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五)上,並在其上簽名或蓋章後,將原閱覽政府資訊交還
    業務單位人員點收。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9
九、申請人於閱畢後,應載明閱覽起訖時間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五)上,並在其上簽名或蓋章後,將原閱覽政府資訊交還
    業務單位人員點收。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於閱畢後,應載明閱覽起迄時間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登簿(格
    式如附件五)上,並在其上簽名或蓋章後,將原閱覽政府資訊交還業
    務單位人員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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