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2二、公共事務室為本局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承辦單位;本局各業
務單位及外勤單位若接獲申請人之申請,應即告知申請人公共事務室
為受理窗口,並移由公共事務室予以聯繫處理。
申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政府資訊,應
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者,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