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6: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12
十二、申請閱覽政府資訊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
      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處所。
  (二)閱覽政府資訊時,應由承辦或業務單位人員在場陪同為之。
        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不得為抄寫、複印或攝影
        。
  (三)政府資訊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作
        其他記號。
  (四)政府資訊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之
        物品。
      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即勸阻或制止,並得視情
      節中止其閱覽行為。其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12
十二、申請閱覽政府資訊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
      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處所。
  (二)閱覽政府資訊時,應由承辦或業務單位人員在場陪同為之。
        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不得為抄寫、複印或攝影
        。
  (三)政府資訊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作
        其他記號。
  (四)政府資訊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之
        物品。
      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即勸阻或制止,並得視情
      節中止其閱覽行為。其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13
十三、申請閱覽政府資訊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
      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申請之政府資訊需為抄錄、攝影、重製或複製時,應由在場
        陪同之承辦及業務單位人員為之。
        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三)政府資訊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作
        其他記號。
  (四)政府資訊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之
        物品。
      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即勸阻或制止,並得視情
      節中止其閱覽行為。其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