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12十二、申請閱覽政府資訊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
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處所。
(二)閱覽政府資訊時,應由承辦或業務單位人員在場陪同為之。
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不得為抄寫、複印或攝影
。
(三)政府資訊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作
其他記號。
(四)政府資訊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之
物品。
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即勸阻或制止,並得視情
節中止其閱覽行為。其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