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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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11
十一、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由 者,得延長之。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11
十一、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由 者,得延長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由 者,得延長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