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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7: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2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2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2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行政室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2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行政室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2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行政室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2
二、本監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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