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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17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17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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