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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2: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9
九、法院對於拘提之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核發拘票二聯,並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
    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由該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如認有必要,得
    指定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通知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指派執行人員到場
    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此項通知,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
    捷方式行之,作成紀錄。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未遵限派員到場者,得逕
    行裁定。
    法院就管收之聲請,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核發管收票五聯,並由法
    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由該分署派
    執行員執行管收。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9
九、法院對於拘提之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核發拘票二聯,並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
    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處,由該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如認有必要,得
    指定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
    之陳述或補正。此項通知,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方式
    行之,作成紀錄。行政執行處未遵限派員到場者,得逕行裁定。
    法院就管收之聲請,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核發管收票五聯,並由法
    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處,由該處派執行員執
    行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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