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應依信託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 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應附具已依前點規定辦理 之聲明或文件。 (二) 受託人除前款規定外,非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繳納稅捐、規 費或清償信託財產債務之必要,不得處分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