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 ,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