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22: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12
十二、法務部或飛安會舉辦各種相關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或
      講授有關課程。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2
十二、法務部或飛安會舉辦各種相關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或
      講授有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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