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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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7 條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7 條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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