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2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6 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 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6 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 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