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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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3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 師。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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