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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23: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8 條
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理事三人至九人。
二、監事一人至三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應分
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
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但監事僅有一人者,其連任以一次為限。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8 條
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理事三人至九人。
二、監事一人至三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應分
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
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但監事僅有一人者,其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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