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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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24 條
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 方式為宣傳。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4 條
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 方式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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