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
、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