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
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