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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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1 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 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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