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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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非本部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部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8
八、非本部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部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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