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非本部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部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8
八、非本部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部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