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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5: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
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5
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5
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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