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必要
      時,聲請法院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隨時注意
      被害人有無不能陳述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院以隔離設施進
      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求法院禁止其詰
      問,並以訊問代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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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並隨
      時注意被害人有無不能陳述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院以隔離
      設施進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求法院禁
      止其詰問,並以訊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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