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2
二、成立本監「處理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擔任,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戒護科長
    、教化科長、作業科長、調查分類科長、衛生科長、人事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統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統籌
    處理本監陳情請願事件。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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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本監「處理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擔任,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戒護科長
    、教化科長、作業科長、調查分類科長、衛生科長、人事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統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統籌
    處理本監陳情請願事件。
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2
二、成立本監「處理陳情、請願疏處小組」 (以下簡稱疏處小組) ,本疏
    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擔任,小組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
    、戒護科長、教化科長、作業科長、調查科長、衛生科長、女所主任
    、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
    行秘書,統籌處理本監陳情、請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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