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借用招待所住宿要點 9
九  借用人退房前,請將公用財物歸定位,不得任意搬離,並注意水電之
    關閉,如有損壞或短少,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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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借用人退房前,請將公用財物歸定位,不得任意搬離,並注意水電之
    關閉,如有損壞或短少,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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