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借用招待所住宿要點 5
五  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私有財物請自
    行保管妥當。 (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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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私有財物請自
    行保管妥當。 (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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