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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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8
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8
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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