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簡任視察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 曾任矯正機關首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 曾任本部矯正司科長三年以上,並曾在矯正機關服務五年以上,成 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三) 曾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務科科長三年以上,並曾在矯正機關服 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