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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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3 條
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填具申請 (推薦) 獎勵事蹟表 (如附 表)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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