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違背紀律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
十六、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