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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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5
五、隔離犯之認定及經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考核,繼續保持善行得免列 為隔離犯處遇者,均由管教小組簽報,經監 (所 )務委員會核定後實 施。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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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隔離犯之認定及經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考核,繼續保持善行得免列 為隔離犯處遇者,均由管教小組簽報,經監 (所 )務委員會核定後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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