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8
八、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剩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生
    私藏,因而滋生不法情事。訓綀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生之考核,如有
    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應會同班級管教人員簽報處理。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8
八、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剩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生
    私藏,因而滋生不法情事。訓綀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生之考核,如有
    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應會同班級管教人員簽報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8
八、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剩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生
    私藏,因而滋生不法情事。訓綀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生之考核,如有
    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應會同班級管教人員簽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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