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院辦理技能訓綀,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綀計畫、課程配置表、課程 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矯正 署核准後實施。
五、本院辦理技能訓綀,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綀計畫、課程配置表、課程 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一個月陳報法務 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