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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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4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綀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遴選後 應將名冊陳報矯正署審核。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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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綀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遴選後 應將名冊陳報矯正署審核。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4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綀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遴選後 應將名冊陳報法務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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