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1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3
十三、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院之學生,應將其資料函送臺灣更生保護會各 地分會,請其協助輔導就業。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3
十三、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院之學生,應將其資料函送臺灣更生保護會各 地分會,請其協助輔導就業。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3
十三、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院之學生,應將其資料函送臺灣更生保護會各 地分會,請其協助輔導就業。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