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1: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16
十六、分校結業生由本校依規定發給結業證明書,由本校校長署名;經資
      格考驗及格者,比照本校結業生資格及格者,發給資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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