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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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3
十三、各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 如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於 10 日內,將事故發生原因及經 過、處理過程、事後之檢討及改進事項等,以專案檢討方式陳報法 務部核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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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 如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於 10 日內,將事故發生原因及經 過、處理過程、事後之檢討及改進事項等,以專案檢討方式陳報法 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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