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08: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3
三、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得以預約方式行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3
三、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得以預約方式行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