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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5: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3
三、金錢保管注意事項:
(一)應於清點無訛後填入現金保管登記簿及填發個人手摺,使收容人按
      捺指紋,填具收據交收容人收執為保管之證明,逐日送陳長官核閱
      。
(二)戒護科負責金錢保管人員,經檢視收容人交來之新臺幣券幣有(變
      )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
      應將該偽變造、仿造券幣截留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並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姆指指紋,填寫「截留偽造仿造新
      臺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銀行處理。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3
三、金錢保管注意事項:
(一)應於清點無訛後填入現金保管登記簿及填發個人手摺,使收容人按
      捺指紋,填具收據交收容人收執為保管之證明,逐日送陳長官核閱
      。
(二)戒護科負責金錢保管人員,經檢視收容人交來之新臺幣券幣有(變
      )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
      應將該偽變造、仿造券幣截留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並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姆指指紋,填寫「截留偽造仿造新
      臺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銀行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3
三、金錢保管注意事項:
 (一) 應於清點無訛後填入現金保管登記簿及填發個人手摺,使收容人按
      捺指紋,填具收據交收容人收執為保管之證明,逐日送陳長官核閱
      。
 (二) 戒護科、女所負責金錢保管人員,經檢視收容人交來之新台幣券幣
      有 (變) 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
      幣外,應將該偽變造、仿造券幣截留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
      ,並令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食指指紋,填寫「截留偽造
      仿造新台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銀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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